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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制日益完善 监督执法不断加强

1999-09-1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卫生监督体制,在保障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理论和党中央“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指引下,我国卫生法制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1981年以来,全国人大通过了《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执业医师法》等8个卫生法律,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了22个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制定发布了400多个部门规章和1495个卫生标准。同时,各地方人大和政府根据当地需要也相应地制定了一批地方性卫生法律和规章制度。这些法律和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社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全国卫生监督网日益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不断加强,卫生行政管理模式正逐步从“办卫生”走向“管卫生”,从“人治”走向“法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卫生部制定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政事职责分开、依法行政、精简效能、综合执法、统一管理”的原则,理顺卫生监督体制,逐步建成体制顺畅、结构合理、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的卫生监督体系。

随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不断加强,人民群众的卫生法制观念逐步增强,公共卫生面貌显著改观,饮食卫生状况明显好转,各种传染病的发病率不断下降,食物中毒发生率和工业尘毒危害也有所减少,伪劣药品得到有效的遏制,卫生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市场秩序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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